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孔令昌
  • 手机:13810269172
  • 邮箱:konglingchanglaw@163.com
  • 证号:11101201010698489
  • 律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9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公司诉讼> 公司法清算程序如何规定

公司法清算程序如何规定

来源:北京并购律师   网址:http://www.bglawlsbj.com/   时间:2021-08-20 14:08:46

分享到:0

第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第二、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总的来说,公司清算前,公司内部股东大会决定进行清算,二是清算组成员需要依法设立,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此外,最重要的部分当然是清算资产。

电话联系

  • 13810269172
  • 010-8391 3636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