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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有什么程序?

来源:北京并购律师   网址:http://www.bglawlsbj.com/   时间:2021-09-30 1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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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减资涉及公司的财产权益,对此行为要慎重。我国法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相应的程序也比较复杂,使得股东不会随意减资。股份公司减资的方式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程序有哪些

  1、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并对章程作相应修改;

  2、编制资产负债表、财务清单并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

  3、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4、自登记之日起,公司减资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

  实际上,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方式有三种,即:减少股份数额、减少股份金额以及这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1、减少股份,即每股金额不减只是减少股份总额。具体的操作又可以分为消除股份与合并股份。前者指取消一部分股份或特定股份,后者指合并两股或三股以上的股份为一股;

  2、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而减少每股的金额,具体实施可分为免除、发还以及注销三种办法:免除是指对尚未缴足股款的股份,免交一部分或其全部欠交的股款;发还指对已缴足的股款的股份,发还一部分股款于股东本人;注销是指在公司亏损时,以减少每股金额而抵消股东弥补资本的责任;

  3、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

  三、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主要原因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3、增派股息。由于股息是根据资本利润额进行分派的,所以减少资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时,还可与“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结合,一扫亏损,尽早恢复分红。

  4、公司合并。这通常是在公司资产平衡时进行。

  5、分离部分。将公司中某些部门分离独立时,资产也随之分离,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减资。减资有形式上的和实质性的两种。形式上的减资是指仅在账本上减少资本,而公司财产不减,比如公司购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额,将一笔资金归还股东等。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需弥补亏损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大部分减资属于这种情况。

  案例分析:

  2007年4月13日,A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2009年5月,B公司变更为C有限公司;2014年4月C有限公司注销,与D有限公司新设合并,成立原告E有限公司。

  A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由甲市经济委员会、甲市F有限公司、甲市G有限公司、B公司、甲市H有限公司、甲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3100万元。

  2007年1月23日,A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同意公司拟减资80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甲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减资100万元,占原股份1.75%;甲市F有限公司减资200万元,占原股份3.49%;甲市G有限公司减资200万元,占原股份3.49%,B公司减资100万元,占原股份1.75%,甲市H有限公司减资200万元,占原股份3.49%。

  A有限公司即现在的被告,自股东决议减资后,未将减资款支付给原告,一直占用至今,为维护原告权益,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甲市方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E有限公司减资款1000000元。

  个人观点:  1.公司减资,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公司商事决策之一,公司法允许的商事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带来的后果是公司资本的减少,可能影响到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公司注册资本减少通过公司回购股份。即回购原告的股份。

  2.依据原告的前身B公司与他方的协议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公司更名、合并、新设,明确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A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作为被告对于其股东会决议,应当严格履行。

  3.被告的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被告公司中原告前身的股份减资100万元,被告就应当将原告的减资款给付原告;鉴于被告的股东会决议,仅决议原告减资份额,未决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减资款的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减资款;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减资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减少出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减少出资总额,改变原有出资比例。二是在不改变出资比例的前提下,减少各股东的出资额。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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