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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如何处理投资款和债务

来源:北京并购律师   网址:http://www.bglawlsbj.com/   时间:2021-11-02 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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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需要发展壮大,很多都会选择和其他公司合并,合并后可以整合资源,壮大公司力量。但是合并后的公司如何处理原来的债务和投资款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公司合并的投资款该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后投资款一般是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为债务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后由谁还债

  债务人逃债手法各种各样,甚至有人为了躲避债务,将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以为这样就能不用还债了。但是事实上债权人的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就算公司合并,债务也没有消失。那么债务由谁还?

  (一)合并后的新公司为新的债务人

  根据前面的讲解,公司合并后债务由新公司继承,对于其中的具体事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作出了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公司合并如果不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就找不到债务人,最终债权得不到实现。或者为获得债务人去向这一信息,债权人需要支付大量财产。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其到期利益,债务人即公司应在法定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

  如果债务人未尽通知义务或者借此刻意逃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三)公司合并后与债权人对债务偿还进行约定

  公司变更,对债务还是有所影响的。债权人在得知公司合并后的第一时间最好尽快与新公司联系,就债务的归属、偿还方式、金额等作具体约定。根据新公司的不同情况,制定不损害双方利益的约定。

  【案情简要】

  上诉人某国际经济集团因兼并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xx)二中保经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查明,1997年10月24日,某市供销合作总社(下称“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下称“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兼并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天津中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x海运公司”)对市供销社所属xx海运有限公司(下称“xx海运公司”)实施兼并。某国际经济集团同意承担xx海运公司所欠的银行债务,承担债务的期限以同银行商定的日期为准。市供销社承担xx海运公司所欠由其拆借的资金。对xx海运公司所欠的其他债务及应付款项,由双方组成联合工作组审查核实后再协商解决。兼并协议签订后,由市供销社负责主办向某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工作,其他的报批手续由某国际经济集团负责主办。在政府批准兼并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某国际经济集团应全面逐步介入xx海运公司的工作,并开始全部资产产权转移操作。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均依约办理了报批手续。1997年11月6日,国家体改委以体改函流(1997)112号复函,同意某国际经济集团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xx海运公司。同年12月31日,某市调整工业办公室也以津调办(1997)252号批复,同意中x海运公司兼并xx海运公司。

  1997年12月15日,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备忘录,双方约定:某国际经济集团对xx海运公司的正式全面接受工作,应在某国际经济集团与银行达成债务过户协议后十日内进行。由于部分贷款逾期,银行对市供销社起诉,冻结款项,应由市供销社作银行工作撤诉;如实在不能撤诉,并按法律手续划转款项,按划转数字由双方协商新的还款协议。1998年1月10日,xx海运公司与中x海运公司进行交接工作,中x海运公司接收了xx海运公司全部财产及财务有关凭证等。1998年4月,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对xx海运银行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5546757.51元约定了分别承担的数额。其中市供销社承担3587752.89元,某国际经济集团承担1959004.62元。以上事实有市供销社、某国际经济集团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书、备忘录、补充协议及有关部门的复函、批复、交接清单等证据证明属实。

  原审人民法院另查明,在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协议之前,某国际经济集团通过中融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博询审计事务所对xx海运公司截止1997年7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了审计。1997年9月l日的审计报告表明xx海运公司当时的银行贷款为1729.36万元,担保方为市供销社。其中欠劳联支行的贷款214万元,已逾期。以上事实有市供销社、某国际经济集团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为证。(签订协议之前明知贷款存在的事实)

  原审人民法院还查明,劳联支行因xx海运公司贷款214万元逾期不能归还向某市和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x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5日,作出(1997)和经初字第xx8号、xx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xx海运公司应于1997年10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两次还清劳联支行贷款本金150万元和64万元,市供销社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然而xx海运公司并未能在调解书确认的期限内还清贷款,劳联支行遂于1997年11月14日根据和x区人民法院通知书,冻结了市供销社在该行xxxxxxx25和xxxxxxx38帐号内的169万元和361780.64元,并划至在该行的262030004135的帐号内。1997年12月25日,劳联支行又从xxxxxxx35帐号划拨214万元至xx海运公司在该行的xxxxxxx11帐号内而还贷。此后,市供销社多次传真某国际经济集团,要求签订偿还劳联支行划款的还款协议,而某国际经济集团则在数次回复的传真件中先后表示:请市供销社将劳联支行出具该行贷款已还清的文件传真至公司,以便安排拟定还款协议,对214万元的问题,应以兼并协议的原则,参照兼并的有关优惠政策处理;因中x海运公司是兼并方,因此签署还款协议的应是中x海运公司而不是某国际经济集团。至此,市供销社、某国际经济集团没有就214万元债务达成新的协商解决的意见成讼。1999年9月9日,某市交通局以津交管(19xx)56号文件转发交通部水运司水运国内字(19xx)523号关于天津中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天津xx海运公司的批复,内容为通知中x海运公司持本批件等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并通知xx海运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事实有和x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劳联支行冻结市供销社帐户的凭证和从xx海运公司划款的书证以及市供销社、某国际经济集团双方往来传真件、某市交通局转发交通部水运司的有关批复在案佐证。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所签订的兼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由兼并方中x海运公司向被兼并方xx海运公司实施了兼并行为,应依法确认有效。虽然在兼并协议签订前,xx海运公司和市供销社与劳联支行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还贷214万元的协议,但该调解书未能如期履行,至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签订协议时,xx海运公司所欠银行债务仍包括了劳联支行这笔贷款。待劳联支行从市供销社的帐号划款而作为xx海运公司还其贷款时,恰逢市供销社与某国际经济集团就兼并协议向有关部门报批期间。因此某国际经济集团以劳联支行所划214万元不属xx海运公司的银行债务的辩解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证据,市供销社被劳联支行划款还贷的数额为2051780.64元,而非214万,因此某国际经济集团应承担给付市供销社2051780.64元的责任。至于市供销社起诉上述债务由某国际经济集团和中x海运公司共同承担,原审法院以没有事实依据未予支持。判决:某国际经济集团给付市供销社2051780.64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某国际经济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主要理由:1、根据工商登记有关规定,某国际经济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审判决某国际经济集团承担债务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2、某国际经济集团不具有主体资格,原兼并协议已履行的责任只字未提,显属漏判。市供销社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1、关于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有待核实,即使没有资格也应承担责任;2.对于兼并协议不能以是否履行作为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3、对xx海运公司的债务应由某国际经济集团和中x海运公司共同承担。中x海运公司以本案与其无关未作答辩意见。

  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某国际经济集团、市供销社对双方签订兼并协议及协议履行情况,以及原xx海运公司所欠银行债务等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某国际经济集团系企业法人联合体,该集团的核心企业为某国际经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x海运公司系集团在天津的全资子公司。关于本案所涉214万元银行债务,1998年4月中x海运公司与市供销社签订协议书,对214万元债务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终因还款期过长,市供销社未予认可。以上事实有中x海运公司兼并xx海运公司的情况简报、中x海运公司与市供销社签订还款协议书证明。

  本案经合议庭归纳,争议的主要焦点为xx海运公司欠劳联支行214万元的债务应由谁负担。本案庭审中,某国际经济集团向本院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证明某国际经济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方当事人对此规定没有提出异议。本案庭审后,合议庭对xx海运公司是否办理了注销手续,要求市供销社提供相关证据。市供销社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供2000年2月28日天津工商报,证明xx海运公司已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二审法院合议庭在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认为某国际经济集团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供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可以证明某国际经济集团作为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市供销社向本院提供天津工商报,可以证明xx海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某国际经济集团与市供销社签订的兼并协议,内容合法,虽然某国际经济集团作为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从协议的实质看是某国际经济集团代中x海运公司所签,此兼并行为已得到国家体改委及某市调整工业办公室的批准,因此应确认有效。协议签订后,xx海运公司将公司全部资产及公司印章等移交中x海运公司。某市交通局1999年9月9日以津交管(19xx)56号文件,通知中x海运公司持此批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通知xx海运公司到市交通局运管处办理注销手续。根据本案证据,xx海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应认定中x海运公司实施了兼并xx海运公司的行为。关于本案诉争的214万元债务,中x海运公司曾与市供销社签订还款协议,但终因还款期限过长,双方未予履行。这一事实说明中x海运公司对这笔债务是认可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虽然中x海运公司在庭审时提出xx海运公司有关财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财产是否过户并不影响兼并行为的成立。因此原审判决某国际经济集团承担还款责任不当,而应由实际实施兼并行为的中x海运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xx)二中保经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天津中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某市供销合作总社人民币2051780.64元;三、驳回某市供销合作总社对某国际经济集团的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10元,由上诉人某国际经济集团负担10355元,原审被告天津中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10元,由上诉人某国际经济集团负担6213元,原审被告天津中x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94元。原审被告应负担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上诉人,本院不再办理清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一、本案兼并协议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二、本案被兼并方xx海运公司欠劳联支行214万元的债务是否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案件资料来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评析】

  大成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法律事务专家肖金泉大律师曾言,“合并的实质系在企业控制权的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公司合并的过程实质上是公司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通说公司合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特定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契约转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是公司经营战略调整的手段之一,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之一。公司合并不仅仅涉及股东的利益,涉及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合并可以说是多方主体利益的博弈与资源的再分配。近些年来,公司合并发生的矛盾已经受到越来越多法律人的关注和重视,其延伸的投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模式也已成为研究实务法律问题的公司律师新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合并后的投资资金一般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承,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担保。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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