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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

来源:北京并购律师   网址:http://www.bglawlsbj.com/   时间:2015-09-08 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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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珍贵,男,23岁,福建省莆田市人,原系福建省厦门市象屿储运有限公司门岗,1999年 6月 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杜德海,福建省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文章,男,30岁,福建省龙海市人,原系福建省厦门市象屿胜狮货柜有限公司初验员,1999年 6月 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明全,福建省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珍贵、黄文章犯贪污罪,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珍贵在被聘为福建省厦门市象屿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门卫后,利用其负责检查、看管象屿保税区海关验货场内集装箱货柜之职

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文章盗窃厦门象屿南光五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寄存在海关验货场的

3个集装箱货柜,货柜内装有“华隆”牌多元酯加工丝(即涤纶丝)1860箱。货柜、货物以及连同盗走的 3个车架,共计价值

659878元。张珍贵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黄文章监守自盗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构成贪污罪。张珍贵、黄文章共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立案材料、取赃笔录、退赃笔录、估价报告、二被告人身份证明、临时劳务合同、储运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承包经营协议书、验货场操作规定、厦门市物价局收费批复、被窃货柜的缴费卡、证人证言和现场照片等。 

被告人张珍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自行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验货场内的货物由象屿保税区管理,张珍贵所在的储运公司只负责

收费、放行,不核对谁是货主。因此,储运公司与货主存在着场地租赁关系,被盗货物不是储运公司保管的国有资产,张珍贵也不能成为受储运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

产的人。根据储运公司内部规定,张珍贵作为门卫的职责是白天负责维持车辆秩序,晚上负责代收费、放行,不具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其行

为充其量是秘密窃取。起诉书指控构成贪污罪,是定性错误。

2、从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上看,联系拖车司机和销赃都是由被告人黄文章操作,张珍贵并不知情,因此张珍贵是从犯,又是初犯,犯罪后悔罪态度良

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也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海关验货场的工作——入场登

记、开柜、装卸、核对放行,只是一般性劳务,不具有管理的性质;被告人张珍贵只是门卫,工作更不具有管理的性质,其身份与刑法所指的“委托管理”不相符,

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本案犯罪对象是五矿公司所有的财产,该公司财产的

50%是外商投资,不属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国有财产。因此,两被告人共同窃取五矿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2、二被告人对货柜里装有何物、值多少钱,事先并不了解,说明本案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3、本案被窃物品是保税品,其价值应按保税市场的价格计算。

4、在共同犯罪中,犯意是由张珍贵提起,窃取货柜也是以张珍贵为主进行,被告人黄文章所做的只是一些辅助性工作,应认定为本案从犯。况且黄文章还有认罪态

度好、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赃物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珍贵通过与国有的

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担任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卫,当班时负责验货场内货柜及物资安全,凭司机所持的缴费卡放行车辆,晚上还代业务

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打卡、收费。受聘用期间,张珍贵多次萌发纠集他人合伙盗窃验货场内货柜之邪念,自结识了在厦门市象屿胜狮货柜有限公司任初验员

的被告人黄文章后,两人经密谋商定作案。  1999年 4月 29日,五矿公司将欲出口的

6个集装箱货柜运入海关验货场等待检验。是日,正值被告人张珍贵当班。张珍贵即按与被告人黄文章的约定,通知黄文章联系拖车前来行窃。当日下午

7时许,黄文章带着联系好的拖车前往海关验货场,在张珍贵的配合下,将场中箱号为 NE-WU 5111199、 NEWU 5111120、

NEWU 5111218的 3个集装箱货柜(内装 1860箱涤纶丝)连同 3个车架(总价值

659878元)偷运出验货场,并利用其窃取的厦门象屿胜狮货柜公司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连夜运往龙海市港尾镇准备销赃。黄文章走后,张珍

贵到保税区门岗室,乘值班经警不备,将上述 3个货柜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 次日上午储运公司报案。 5月

3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文章交代了赃物去向,并带公安人员前往石狮市祥芝镇东园村取获被盗的 3个集装箱、3个车架和

999箱涤纶丝,前往龙海市港尾镇取获 229箱涤纶丝。同时,公安机关又将港尾镇工商所在黄文章转移赃物过程中查扣的

345箱涤纶丝取回。上述赃物均已发还被窃单位,尚有价值 76715元的 287箱涤纶丝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珍贵、黄文章在法庭审理时的供述,相互印证了张珍贵提起犯意后二人共谋以及作案的全部过程;  2、象屿保税区海关验货场查验的缴费卡 3张,证实 4月 29日下午 3时 29分,箱号为 5111199、5111120、5111218的 3个集装箱货柜由五矿公司运进海关验货场,当日下午 7时 54分运出,印证了二被告人关于此情节的供述;  3、失窃报告、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表,证实五矿公司发现 3个货柜失窃后,经由储运公司的蔡志强报案的具体过程,同时证实失窃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失窃货柜和车架的编号,与查获的赃物相符,并且印证了二被告人的此部分供述;  4、公安机关关于抓获黄文章、张珍贵的经过说明,证实根据高安辉、高亚发的举报在高家抓获张、黄二人,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警大队;  5、追赃、退赃和赃物发还笔录,证实了案发后黄文章带公安人员在石狮、港尾等地取赃情况,印证了黄文章关于此情节的供述;  6、

厦门市价格事务所估价结果报告书,证实:根据对被窃实物的评估,每箱 33公斤规格 300 D的涤纶丝,按全新市场中准价每吨

8100元,1860箱计 61.38吨,价值共计 497178元;超高货柜 3个,按 6.5成新计价,共值 70200元;货柜车架 3个,按

5成新计价,共值 92500元。三项共计价值 659878元;  7、储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包干经营协议书和物价局关于收费的批复,证实储运公司是由两家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储运公司有仓储经营范围,对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内存放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  8、张珍贵、黄文章的户籍材料,证实他们的出生年月日;  9、储运公司与张珍贵签订的临时劳务合同、储运公司员工履历表,证实张珍贵受储运公司聘用,从事门岗的劳务工作;  10、储运公司出具的证明、验货场门岗职责、验货台操作规定等书证,证实张珍贵担任验货场门岗的职责是:根据已缴费的缴费卡放行出验货场车辆、负责场内货物的安全、晚上代业务员、核算员对下班时进出场的货柜车打卡、收费;  11、证人储运公司总经理助理蔡志强和象屿集团货运公司副总经理蔡明煌的证词,证实储运公司对验货场上的货物负安全保管责任;  12、证人象屿建设公司经营部经理王澍陶的证词,证实验货场由建设公司出资开发后交给储运公司包干经营,负责对场内货物的管理。该证词与蔡志强、蔡明煌的证词相印证;  13、

证人朱吉能、张文玲(验货场业务员)、汪维玲(验货场核算员)的证词,不仅证实了验货场放行车辆的工作程序,还证实 4月

30日上午上班后,张珍贵移交给他们 3张缴费卡和 450元,并告知五矿公司的

3个货柜已被货主运走。三份证词相互印证,且与其他证据和张珍贵的供述印证;  14、证人五矿公司工作人员张慧红的证词,证实该公司于 4月 29日运进验货场的 6个货柜,次日发现丢失 3个,与张珍贵的供述相互印证;  15、证人潘兆祥证词,证实张珍贵曾于 1998年 7月、11月,两次向其提起共同盗窃验货场货柜的犯意,其没有答应。该证词与张珍贵的供述相印证;  16、

证人保税区大门经警魏礼钟的证词,证实 4月 29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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