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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通不签劳动合同并告死者无理诉讼被驳

来源:北京并购律师   网址:http://www.bglawlsbj.com/   时间:2015-09-02 14: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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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曾庆朝 马燕)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然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铁通)对自己员工,不仅工作八年不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且死后又将其告到法庭,企图赖账。2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其无理诉讼被驳回,并被判决向死亡员工家属支付经济损失18831.46元。从而,既捍卫了法律尊严,又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年不签劳动合同

  在中国恐龙之乡——河南省西峡县城居住的男青年江俊华,自2004年开始在南阳铁通公司西峡营业部上班,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一直努力工作着。2008年11月,南阳铁通公司对员工进行考试,江俊华考试不及格,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将江俊华转为公司营销代理,但没有办理解除与江俊华劳动关系的手续,没有向他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没有与江俊华签订营销代理的劳动合同。江俊华此后一直在营业部从事业务工作,2011年4月7日江俊华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劳动关系被确立

  江俊华死亡后,其爱人王春花、儿子江明浩、江金峰含着悲痛,到南阳铁通公司处理江俊华善后事宜,但该公司上至总经理,下至营销部主任对江在南阳铁通上班一事一口否认,称几年前江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而是营销代理关系。王春花向公司辩称,公司并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送达给江俊华本人,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江俊华仍然在原来的岗位工作。2009年11月19日,公司组织本单位员工到南阳市中建七局医院体检,江俊华还以员工的身份参加体检,体检表中加盖的也是公司单位公章,至江俊华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江俊华一直与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但公司领导根本不听。无奈之下,王春花与儿子于2012年5月4日向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江俊华与南阳铁通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江俊华亡故前12个月一倍工资18831.46元。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6日作出裁决确认江俊华与南阳铁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责令南阳铁通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江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王春花等经济赔偿金18831.46元。

无理诉讼被驳回

  2012年6月21日,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下发后,在法定期限内,南阳铁通公司不服,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江俊华妻子王春花、儿子江明浩、江金峰告到了西峡县人民法院,称西峡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仲裁决定书,草率认定,公司与江俊华生前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请求,判决确认公司与江俊华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25日,西峡县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江俊华生前从2004年开始一直在南阳铁通西峡营业部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江俊华因考试不合格,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对江俊华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未对江俊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江俊华一直按照在职人员工作至2011年4月7日亡故,应当认定,江俊华从2004年至2011年4月7日期间与原告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江俊华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公司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当庭作出了:“驳回原告南阳铁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铁通负担”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不签合同是违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一领导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自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不签就是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指令给予纠正和处罚。

  南阳市民赵红说:“这么大个铁通公司,不给人家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人都死了,还给人家告上法庭,输了官司丢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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