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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企改革主辅分离政策

来源:北京并购律师   网址:http://www.bglawlsbj.com/   时间:2015-08-21 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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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主辅分离”,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2002年859号文件。确实,被誉为国有企业改制“最后晚餐”的859号文件,引起各级改制企业的关注。

  作为中央层面出台的改制文件,相比以往的指导国企改制的全国性政策,其突破性体现在:

  产权制度的突破:明确要求改制企业必须实现产权多元化,鼓励改制企业改造为非国有控股企业。

  对改制成本的认可:首次提出可以用国有净资产对改制企业职工进行经济补偿。

  默认了对国有净资产形成的贡献包括:国有资本金的投入和职工的剩余劳动价值创造。

  明确和肯定了职工身份的双置换:国企职工的身份必须转换成打工者,同时也可以自愿成为股东。

  结合有关案例,在此我们也想就关于859号文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结合点谈谈我们的体会。

  一、关于辅业界定的问题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适用主辅分离的有关政策?这是广大面临改制企业所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实,在实际操作中,大家往往对于具体问题的界定感觉到困惑。

  859号文的运用对象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而这其中关于非主业资产的界定,主要是指从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的整体发展的要求出发,而不能采取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层层划分主业和辅业的做法。因为主业和辅业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任何实体,即便是“辅业”企业中,所从事的业务也可以进一步划分出所谓的“主业”和“辅业”。

  其次,随着改制的不断深化,现在面临改制的企业无论是规模、还是效益都在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不容回避地出现了这样一类问题--涉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有关企业如何进行改制?

  应该说,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是基本上回避的。因此对于一些原来由国有法人单位独家发起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在产权进一步多元化的过程中,如何解决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至今尚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话题。但是有一点希望提请大家注意,对于此问题盲目套用有关政策的做法可能得不到支持,需要慎重。

  二、关于改制成本的问题

  859号文件突破性的明确了可以用国有净资产对改制企业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这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无疑是一个极大的促进。但是,在我们所接触的有关案例中,我们也发现企业在实施操作过程中间,往往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于改制成本的确认的过程认识问题,大部分的职工认为政策“开了口子”,心理的期望值就一下子陡然上升,加上企业的效益尚可,更是错误地认为可以好好地拿一笔。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这主要是对改制成本确认的过程缺乏正确的认识。光有职工认可的改制成本尚没有取得完全“合法”的地位,最后的成本确认是要经过专项审计的。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打闷包”的可能。

  目前政策强调了企业职工利益维护及广大员工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督作用的发挥,而这也造成了在理解片面的情况下,职工提出了各种不切合实际的利益保障要求,而最终的结果,不仅实现了不了这一目的,还有可能导致企业的改革改制进度受阻,或因内耗而导致了企业在市场机会的把握方面处于劣势。

  二是对于改制成本所包含的具体事项的认识问题。应该说单单从859号文件本身出发,对于这些细化的东西提到的是比较少的。如何根据原则性意见,寻找具体实施过程中参照的依据,我们认为可以有两个抓手:一是根据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政策规定。根据我们的了解,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改制问题,各地地方都有一些更为具体的指导性政策;二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沟通的办法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从我们的工作经验和体会来讲,建议准备改制的企业将可能涉及职工的利益问题能够进行系统的梳理。有些纯粹是企业内部机制的问题,可以适当提前的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要指望用“改制成本”一个“筐”装完所有的问题。同时,也要在此提醒广大的企业,在梳理时还需要关注企业内部制度的严密性和继承性。在我们所接触的客户中,有的在待岗、内退问题上根本就没有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还有一些相应的制度也都没有为企业发生重大变革留下应有的“接口”。导致企业在改制时,成了诸多矛盾集中爆发的时刻,这样的局面怎么会没有压力、应对自如呢?

  三、关于债权债务的处理

  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应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要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这可以说是859号文件在企业债务处理方面的一个原则性意见。而对此,企业可能尚未引起真正的重视。

  事实上,对比于以往在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所采取的“分拆式”改制的模式,目前政策导向已经发生了明显的调整。但是我们也深刻地感受到,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所谓的“债务分担”原则往往很难实际履行到位。尤其是涉及到上下级单位之间,往往会发生相互之间利益冲突剧烈的情况。这就需要大家对于国家的政策方向,及实施过程中行业监管的作用(事实上,目前的分拆式改制,在债权人出具同意书的环节就会受到很大的阻力)有更为准确的认识;同时在利益的重新平衡过程中,作为两个主体,相互之间应当加强交流与真正意义上的沟通,这样才有助于最终问题的解决。

四、操作程序的问题

  在859号文件出台后,国资委又紧随其后出台了一系列补充性的文件。应该说,这些政策的出台,都表明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在走向规范化的进程中。各个环节审批程序的加强,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客观地说,在企业实施运用859号文件开展有关的改制工作时,在最后阶段的报批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主要涉及的问题是中央政策如何与地方政策相衔接的问题。例如人员问题(包括劳动关系、社保关系的接续)、土地问题的处理上,859号文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又必须参考地方政策,而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改制成本的认定上又主要以国家政策为准。因此在整个方案的制定、报批乃至实施过程中都必须协调好地方与中央两个层面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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