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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并购律师   网址:http://www.bglawlsbj.com/   时间:2016-11-15 1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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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计价格[2002]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计委、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价工作的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的现象相当普遍。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审价工作做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二、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全面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收费主要内容是(一)企业制、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制水、供水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的成本,以及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问题三、审价工作的安排(一)审价工作分工。审价工作的重点是36个大中坡市。36个大中城市水价审查工作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统一组织开展,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36个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的审价工作,由各省、自泊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审价工作方法。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调价周期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调价周期审查是以进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价调整开始至下一次调价为一个周期,至2001年底调价几次,即有几个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审查方式;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价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三)审价工作步骤。36个大中城市审价工作于2002年4月1日开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四、审价工作的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价审价工作,是2002年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成本调查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提供经费等物质保障,对参加水价审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的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做好对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审价工作方案,在做好具体承担的审价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好本地区其他城市的审价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和审核把关(二)保证审查质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价结论,并填写报表(见附表),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审价情况进行论证。审价结论应当包括供水企业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费用等基本情况;供水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提高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于扰,确保审查数据的真实性(三)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审价工作做出全面汇总分析,总结本地区水价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逐步建立定期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同时,要结合审价工作,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回用水(中水)价格,研究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规划和计划各地审价工作全面总结和36个大中城市的审价结论应于2002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审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建设部反映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城市名称水厂数量企业所有权类型(A1、国有;2、集体;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民营;6、其他投资企业组织形式(A国有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合作制企业;6、合资或合营企业7、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企业资本构成(A1、上市股份公司;2、非上市股份公司;3、与国有合资;4、与集体合资;5、与外商合资;6、与港澳台合资7、与民营合资1999年2000年2001年利润(万元净资产利润率(%一、资本与资产(万元1、注册资本2、固定资产3、流动资产4、递延资产5、实收资本6、国家资本7、所有者权益二、企业供水能力(万吨1、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2、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3、高日供水量4、平均日供水量5、年供水总量6、年售水总量7、产销差率(%8、管网漏损率(%9、管网长度(公里三、人员(人1、职工总数2、管理人员3、工程技术人员4、生产人员5、服务人员5、离退休人员注:1、上表相关指标均按主营业务口径填写,非主营业务主要指标可在分析时说明2、每个城市报送一套调查表。如一个城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供水企业,请另附每个企业的调查表3、按调价周期审价的,可将本套表格中年度划分改按调价周期划分填写,并注明起止时间附表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城市及企业名称项目行次及关系1999年2000年2001年年供水量(千立方米1年售水量(千立方米2产销差率(%3=2÷1×100%一、制水成本4=5+8+9+12+13+15+161、水费5=6+71)原水费62)水资源费72、原材料83、动力9>10+111)基本电费102)电度电费(含基金、附加114、生产人员工资及附加125、固定资产折旧13其中:机器设备146、机物料消耗157、其他费用16二、输配成本17=18+19+21+22+231、输配人员工资及附加182、固定资产折旧19其中:管网、泵站203、动力214、机物料消耗225、其他费用23三、销售成本合计24=4+17四、期间费用25=26+28+311、销售费用26其中:销售人员工资及附加272、管理费用28>29+301)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292)固定资产折旧303、财务费用31其中:利息支出(不扣除利息收入32汇总净损益33五、销售税金及附加34六、完全成本合计35=24+25+34七、单位售水成本(元36=35÷2附表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城市名称:单位:元/吨项目名称年份1999年2000年2001年现行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特种用水单位平均售价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水费回收率(%随水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年度收费额(万元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万元注:1、各类用水价格按不含污水处理费及随水价征收的各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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